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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治理条例(45)

2025-11-10 阅读次数::1016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一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该当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定的划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该当召开一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一时会议该当有过半数委员参与,,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业主委员会该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奉告物业地点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定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能够凭据情况派代表参与。。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该当经过半数委员具名赞成。;;;嵋槭迪趾笕漳,,业主委员会该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地位公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能够要求物业地点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当局责令期限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地点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处事处、乡镇人民当局组织召集,,并重新推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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